关于开展湖北发展研究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省政府核心智库建设,充分调动社会智力资源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湖北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表彰工作的通知》(鄂办发电[2018]9号)、《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省委政研室省政府研究室申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计划的复函》(鄂评组办函[2018]3号),开展湖北省优秀调研成果和发展研究奖(发展研究类,即“湖北发展研究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湖北发展研究奖的参评对象为: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县(市、区)政府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省直机关、省属事业单位和干部,省内各类政策咨询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上述机构的研究人员,省政府咨询委员的咨询研究成果。
各级党政领导的研究成果不参加评选活动。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成果的文体必须是咨询研究报告、决策建议等策论性研究成果,已颁布实施的政策、法规制度、规划等文件不属申报范围。
2、研究成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对促进湖北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具有理论指导价值和实践应用价值。
3、研究成果被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采纳应用,对推动湖北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有明显作用,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有书面证明材料);研究成果虽未被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采纳应用,但经专家评审认为对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须有专家评审鉴定书面材料)。
4、申报成果必须依法享有著作权,其完成单位与主要完成人名次排列无异议。
5、申报成果的产生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6、已经获得湖北省科技进步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级奖励以及本次已申报湖北省优秀调研成果奖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办法
1、湖北发展研究奖评选采取限额推荐申报的办法进行。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省内咨询研究机构、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每个单位限报2项成果;各市、州限报3项成果,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限报1项成果;各县(市、区)限报2项成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每个单位限报5项成果;符合申报条件的省政府咨询委员每人限报1项成果;第一作者限报1项成果。
2、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由本单位主管科研的部门初审后按要求向评审办申报;省内咨询研究机构由其主管部门的科研管理部门按要求初审后向评审办申报;中央在鄂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由本单位负责科研管理的部门按要求初审后向评审办申报;民主党派、参事、文史馆员分别由各民主党派、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馆科研管理部门按要求初审后向评审办申报;省政府咨询委员直接向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3、设咨询委员会机构的市、州由本地区咨询委办公室负责所辖县(区)及同级部门参评成果的申报工作,按要求初审后向省评审办申报。没有设咨询委员会机构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由政府研究室负责所辖县(区)及同级部门参评成果的申报。
4、受理申报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至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各申报单位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评审办提交下列材料:
1、认真填写湖北发展研究奖评审委员会印制的《湖北发展研究奖申报表》(可复印或者登陆“湖北政研网”www.hbzyw.gov.cn下载),推荐单位必须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后,加盖公章;
2、申报成果原件。如申报成果超过10000字则应提供10000字以内的成果择要;
3、成果应用证明或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必须是通过省级主管部门或省政府咨询委员会主持的专家评审会所作的评审或鉴定意见)。
以上申报材料必须提供纸介质合订本一式五份,另单独提供10000字以内的成果择要单行本和电子介质(DVD光盘)一份同时报送,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五、申报、评选程序
1、申报。各地各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筛选,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时间内统一申报。
2、初审。评审办根据申报要求,对不符合评审要求的申报项目予以剔除,对符合要求的评审项目的决策应用效果情况汇总制表,根据决策应用效果初步排序。
3、初评。对已通过初审的成果,由初评专家组经过认真评阅打分,按与奖项设置数1: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相应等次入围建议名单,并分别对入围成果写出评审意见。专家组长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后签字负责。
4、复评。复评前,评审办向复评专家组成员通报初评量化分值与初审排序差异明显项目,提醒专家关注评分风险。复评专家组对初评结果再次进行认真评审,并按与奖项设置数1:1的比例,通过打分的办法,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相应等次入围成果建议名单,分别写出复评意见。专家组长对复评结果进行审查,并签字负责。对拟获特等奖的项目必须进行现场答辩。
5、终评,评审委员会负责湖北发展研究奖的最终评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逐项审查。并以投票方式最终确定成果拟获奖等次和拟获奖成果公示名单。拟获奖成果必须获得评审委员会2/3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对公示有异议的成果,评审委员会责成评审办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裁定。
6、公示。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获奖成果名单报省政府审批后在《湖北日报》和“湖北政研网”上公示15天。公示期后,确定获奖成果报请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六、评奖组织与联系方式
湖北发展研究奖的评选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政府咨询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成立湖北发展研究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评审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办公室。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申报和推荐工作。
联系人:李天祥 电话及传真:027-87235002 13995526766
袁 野 电话及传真:027-87236076 18202784929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省政府办公大楼407室、4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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